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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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

(二)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引导鼓励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

法律依据:《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四、政策内容 在8省区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5省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其中,将河北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5个县纳入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一)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

(二)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引导鼓励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青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我为你解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使用土地,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严禁超面积、超规模审批宅基地,杜绝在宅基地审批中以男方为准的现象;严禁以建果园看守房的名义,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到农村建房;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

第六条市(县)和乡(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有条件的村镇统一修建多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二)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三)新村建设的。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乡(镇)责成村委会进行补充。村委会不能补充的,按照《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建设住宅的村民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十条属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新村建设,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转让或赠与他人以及改变住宅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五)旧宅基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宅基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二)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初步确定建房户,并将讨论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公布期届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二)宅基地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三)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土地登记。各地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市(县)、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准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第十四条(一)规定的程序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申请书,分户发给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三)建房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各市(县)可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

农村住宅建设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旧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使用。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要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先进行住宅建设,后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的,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时,除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外,不得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参照本省有关征地管理的办法执行。安置补偿费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违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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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牧区公路,促进农村牧区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嘎查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牧区公路和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行业监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农村牧区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牧、林业和草原、扶贫、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牧区公路相关工作。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帮助和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推进农村牧区公路事业发展。

鼓励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第九条 鼓励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在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第二章 规 划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应当与区域经济发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相适应,与国道、省道以及铁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满足乡村振兴和国防建设的要求。

农村牧区客运站、管理养护站等设施应当与农村牧区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包括县道规划、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

县道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牧区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备案。第十二条 编制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应当与优化村镇布局、建立现代农牧业产业园、便捷群众安全出行相适应,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牧区公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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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shimuye 2025年07月30日

    我是庄赫号的签约作者“heshimuye”

  • heshimuye
    heshimuye 2025年07月3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

  • heshimuye
    用户073011 2025年07月30日

    文章不错《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