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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昆明市商品房限购政策规定,在昆明市区范围内买房是有限购要求的。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十八周岁非本省户籍人士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非本省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同一身份自然人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四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各种用途城镇危险房屋。
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正常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昆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危房鉴定的指导和管辖范围内危房的鉴定与管理工作。
市属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县城镇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下设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二章 危房鉴定与管理第五条 我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由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凡未经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或签证的危房鉴定资料无效。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爱护房屋和正确使用房屋,当发现房屋损坏,认为存在危险时,应及时向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第七条 尚示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已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鉴定范围。因特殊情况倒塌的房屋,需进行鉴定分析时,由市、县房屋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有关单位申请房屋鉴定证时,必须向房屋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征件的副本和有关资料:
1、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租约及其它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证件,其中权属关系不清的,原则上应先确认权属后鉴定;
2、因城市规划、产业布局调整、公安消防设置等需要拆迁改造的房屋,应持有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定点改造批文。其中,涉及市、县直管公房的,还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3、被鉴定房屋座落处现状平面图、施工峻工图以及其有关技术资料(用后退还)。第九条 市、县直管公房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一律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向市、县房屋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第十条 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6、签发鉴定文书。
鉴定书要求使用统一术语,文字简练,用语恰当,定量、定性正确;第十一条 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房屋安全鉴定中,实行鉴定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负责人双重负责制。房屋鉴定应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屋鉴定标准》(GJ13-86)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文物建筑等特殊建筑的鉴定,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从事土建工程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土建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建设厅或市房管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领取统一制发的《云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土建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土建工程师)参加,否则,鉴定无效。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建筑,大型工业厂房及特殊结构等技术难度较大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第十四条 各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本县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的原则:单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单幢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厂房跨度在15米以下的房屋。超过上述规定的鉴定项目,报昆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审核或由昆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组织鉴定。第十五条 市、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所鉴定的房屋,必须及时签发《鉴定通知书》和《鉴定报告》,并提出鉴定意见。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一般可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进行观察监督使用的房屋;能短期使用,但需进行观察监督使用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按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明确定性,必要时还应参照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验算。并在鉴定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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