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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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净化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计划、经贸、工商、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六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第七条 新建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暂定为最低等级,正式投产一年后,经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年检。第八条 批准立项建设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资质初审合格,依法办理其它手续后,方可生产商品混凝土。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立、合并、变更名称、歇业、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30日内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按照控制区域分步进行。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经公告,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在施工现场不得堆放混凝土骨料、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搅拌混凝土。现场监理人员对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建设工程,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二条 在控制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对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按照商品混凝土使用量免收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的、标函)时,均应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用量和造价。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注明。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采用标准文本,合同中应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运输操作规程、质量责任、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第十七条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按其实际用水量计算水费,有关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水费。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自治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危险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时,应持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察勘、测试,记录各项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市、自治县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第十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安全鉴定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要做到项目齐全、术语统一、数据清楚、定性准确。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第十一条 对在建的和已拆除的房屋不做安全鉴定。第十二条 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交纳鉴定费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有必要的,还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危险的房屋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和修缮,并登记造册,每年将当年危险房屋及处理情况上报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加强巡查,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市、自治县(区)政府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第十五条 对已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和修缮。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避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对调处意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已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第十九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房屋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二)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第二十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所列行为,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一、对《本溪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删除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对《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个人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二)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四、对《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作出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五、对《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作出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煤矿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本政发〔2006〕21号)

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16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征收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应当遵循危旧统筹、救灾优先、政府主导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险房屋的预警、避险、抢险、紧急救援以及危险房屋的征收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审计、纪检监察、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鉴定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第八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第十一条 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同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第三章 治理、征收第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第十五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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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shimuye 2025年07月19日

    我是庄赫号的签约作者“heshimuye”

  • heshimuye
    heshimuye 2025年07月1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修正)”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修正)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

  • heshimuye
    用户071908 2025年07月19日

    文章不错《本溪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修正)》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