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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其法人资格并不会因此而终止。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企业在起诉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是否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公司注销 债权债务 清算 需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 债权人 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关于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和吊销 营业执照 后,如何确定 诉讼 主体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在其办理 注销登记 前,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应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已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清算组织名义参加诉讼。是否追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不请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动追加。因无企业法人清算组织或因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到庭诉讼的,可公告送达或者直接送达给清算义务人。原告只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要区分情况:要求其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业法人;要求其清偿企业的 债务 的,如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迳行判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必追加企业;如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瑕疵的,应追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二)清算义务人应按照主管或投资关系确定: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法人型联营企业为其联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 的清算义务人为其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义务人为其控股股东。 (三)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被吊销企业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强行剥夺,本质上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但并不等于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因此,被吊销企业在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吊销企业所有股东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清算组负责清理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因为被吊销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开办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所以应由该厂所有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并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吊销企业的控股股东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虽然被吊销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所有股东,但如将所有股东均作为诉讼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故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会作为清算主体,但被吊销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只能将控股股东作为诉讼(清算)主体即作为被告应诉。
明确清算组负责人或清算主体的代表只能为诉讼代表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确认其诉讼主体的适格性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才能真正理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最终提高法院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从本案来看,虽然被吊销企业,但这并未影响和动摇其作为被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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