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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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做好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规范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推动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强化职能,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工作。二、严格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根据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预算需求和债务风险等因素确定,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要按照“举债不能超风险预警、举债与偿债能力匹配、举债与绩效管理挂钩、举债与项目收益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债务限额,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各地,地方政府在核定的限额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三、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将政府债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加强对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的预算管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履行偿债责任。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四、完善债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动态监测,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系统分析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政府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加强债务风险预警和防控。地方政府要增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意识,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健全债务应急处置和风险化解机制,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完善政府性债务“借用还”全过程管理机制,制定并落实好债务偿还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各地各部门不得下达可能导致债务风险的指标,不得申报、受理和实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及其金融管理、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涉及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中介机构,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风险源头管控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举债融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七、建立地方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管理情况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完善管理,建立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管理情况的制度。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债务管理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结合审查监督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对政府关于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推进政府加强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八、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地方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应当报告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及其整改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审计和整改结果。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的债务管理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债务管理情况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或调查结果。九、健全对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问责追责查处机制。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强化责任考核。除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外,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严禁借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对履行责任缺失、防范化解风险不力、违法违规举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严问责、终身追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及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镇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计、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各民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有关事项的决定。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由主席团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规定的省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因故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准备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设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过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组成代表总团,下设州直代表团和伊犁地区代表团、塔城地区代表团、阿勒泰地区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表总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总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或代表总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组织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A)副秘书长的人选;

B)会议日程;

C)表决议案的办法;

D)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E)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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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shimuye的头像
    heshimuye 2025年07月26日

    我是庄赫号的签约作者“heshimuye”

  • heshimuye
    heshimuye 2025年07月2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的决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

  • heshimuye
    用户072612 2025年07月26日

    文章不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的决定》内容很有帮助